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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和法彭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和平县东水供销社与曹火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平县东水供销社,曹火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彭民初字第41号原告和平县东水供销社,所在地址和平县东水街镇。法定代表人曹显帮,主任。被告曹火林,男,汉族,和平县东水供销社退休职工,住和平县东水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平县东水供销社诉被告曹火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平县东水供销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平县东水供销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平县东水供销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和平县东水供销社负担。审 判 长  周格胜审 判 员  叶龙光人民陪审员  曾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颖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