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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少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雷某与廖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廖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少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雷某,女,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廖某,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雷某与被告廖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振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以其诉讼请求需在另一诉讼中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