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志超与汪月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超,汪月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张志超,公务员。被告汪月梅,公务员。原告张志超诉被告汪月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丁瑶担任记录。原告张志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月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志超诉称,原、被告本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6日在云溪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岳阳经济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北港居委会的中南批发大市场E5栋408号房屋归男方所有。离婚协议上约定的岳阳经济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北港居委会的中南批发大市场E5栋401号系双方笔误。双方离婚后,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位于岳阳经济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北港居委会的中南批发大市场E5栋408号房屋房产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张志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房产证××份,证明岳阳经济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北港居委会的中南批发大市场E5栋408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张志超,共同所有人为汪月梅。证据2: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组,证明双方就位于岳阳经济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北港居委会的中南批发大市场E5栋408号房屋所有权达成协议,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汪月梅未作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作为定案依据,证据应当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6日在云溪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中南批发大市场E5栋401号房屋的房子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将此商品房出售另购它房,房产权归儿子张锦轶所有。”双方离婚后,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产为岳阳经济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北港居委会的中南批发大市场E5栋408号(房屋产权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原告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本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岳阳经济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北港居委会的中南批发大市场E5栋408号,该房屋现登记在原告张志超名下,被告汪月梅为共同所有人。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岳阳经济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北港居委会的中南批发大市场E5栋40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但实际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为中南批发大市场E5栋408号。原、被告双方无权对他人房屋进行处分,足以见得“401号”应系双方笔误。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约定如果男方将房屋出售,则房屋产权归儿子张锦轶所有。本案中原告并无出售房屋的意图,仅需确认房产归原告所有。原、被告于2012年8月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原告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确认位于岳阳经济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北港居委会的中南批发大市场E5栋408号(房屋产权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张志超,被告汪月梅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汪月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静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