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林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执字第657号罪犯陈林,绰号“光头”,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年12月3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6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9.4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