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行审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丽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平行审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郑鸿阳。委托代理人朱廉。被执行人郑丽君。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平卫公罚(2014)06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第2项内容,即责令被执行人郑丽君缴纳罚款15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原平阳县卫生局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平卫公罚(2014)060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处罚人郑丽君警告处罚并要���郑丽君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1500元。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25日送达被执行人。2015年3月8日,原平阳县卫生局与原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合并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4月9日,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郑丽君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原平阳县卫生局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平卫公罚(2014)06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芬代理审判员 潘 前 郭人民陪审员 毛 海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