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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7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768-1号申请执行人阚某,女,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阚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某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