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方良虎犯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良虎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87号罪犯方良虎,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500元;共同退赔5510.7元。其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考核期内违规9次累扣14.5分,其中2013年累扣10.5分,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良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