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城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64号本院2015年5月18日对原告矫叔宏与被告周伟东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栖城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该判决书第四页中落款时间“二O一四年五月十八日”更正为“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审 判 长 林守臣人民陪审员 杨福成人民陪审员 贾振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小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