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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城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64号本院2015年5月18日对原告矫叔宏与被告周伟东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栖城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该判决书第四页中落款时间“二O一四年五月十八日”更正为“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审 判 长  林守臣人民陪审员  杨福成人民陪审员  贾振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小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