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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诉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怀芹,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黄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诉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君涵代理审判员  杨 璇代理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