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诉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怀芹,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黄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诉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君涵代理审判员 杨 璇代理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