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与勾宝生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400号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赵明杰,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健,男。委托代理人王亚军,男。被执行人勾宝生,男,1944年10月12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区房管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勾宝生履行该局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京东房管裁字(2014)第17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以下简称第17号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第17号裁决认定: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腾利达公司)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取得京建东拆许字(2009)第19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东城区安外西河沿危改项目建设拆迁。勾宝生在拆迁范围内有私产二居室1套,该房屋坐落于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河沿1号楼4门102号,建筑面积51.64平方米。经北京华颂永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拆迁补偿价为1137227元。因勾宝生与腾利达公司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协议,腾利达公司向东城区房管局申请裁决,并提供了裁决周转房源。2014年12月26日,东城区房管局作出第17号裁决。裁决如下:勾宝生一户自接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东城区西河沿危改项目建设拆迁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在申请人提出2种补偿方式里任选其一:1、货币补偿勾宝生1137227元;2、回迁二居室1套。同时领取搬迁补助费1032.8元,由申请人负责搬家的不给付搬迁补助费。如有空调、有线电视、电话则凭相关票据领取相应移机费用。将安外西河沿1号楼4门102号房屋腾空交申请人处置。逾期未办,勾宝生及共居人自逾期之日起一日内腾空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河沿1号楼4单元102号房屋,交申请人处置,并搬至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114号楼404号二居室内周转,周转期间居住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房租及其他费用。由申请人负责搬家的不给付搬迁补助费。在法定期限内,腾利达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腾利达公司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2015年4月27日,本院裁定准许腾利达公司撤回起诉。东城区房管局于2015年5月9日向勾宝生送达京东房管催字(2015)第10号《催告书》,催告勾宝生履行第17号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勾宝生至今未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东城区房管局作出的第17号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城区房管局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裁决,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京东房管裁字(2014)第17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迪代理审判员 胡 柳代理审判员 黄 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