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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东民二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抚顺县白云灰厂诉佟贵杰、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东民二初字第00089号原告抚顺县白云灰厂投资人佟绪波,该厂厂长。被告佟贵杰委托代理人李咏梅(佟贵杰妻子)被告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兴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飞,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抚顺县白云灰厂诉被告佟贵杰、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建设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投资人佟绪波,被告佟贵杰的委托代理人李咏梅、被告公路建设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张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佟贵杰从原告处购买碎石料用��沈阳绕城高速四环路工程,公路建设集团直接付款给原告,佟贵杰妻子李咏梅负责对账,并约定2012年年底前货款全部结清。被告购买原告石料共计70502.2立方米,总价款4,864,651.80元,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公路建设集团支付给原告3,300,000元,顶账部分货款,现被告尚欠原告1,459,314元。为此要求二被告给付碎石料款1,459,314元,并从2013年1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佟贵杰辩称,原告所诉欠款数额对。公路建设集团建高速公路用碎石,我经营碎石,因我的货供应不上来,给原告联系,由原告给公路建设集团送货,货款由公路建设集团直接给付原告,增值税发票由原告直接给被告开具。我只是中间人,所以应由公路建设集团付款。被告公路建设集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我单位与原告没有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我们是从佟贵杰处购买碎石,如果拖欠货款也是拖欠佟贵杰货款,且我单位与佟贵杰约定,拖欠的货款在省高速管理局给拨款后再给付,由于省高速管理局没有拨款,所以货款没有给付佟贵杰。经审理查明,2012年公路建设集团建设高速公路,由佟贵杰给建设集团送碎石,因佟贵杰的碎石量不能满足需要,佟贵杰介绍原告给公路建设集团送碎石,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至2012年9月22日给公路建设集团施工工地运送碎石,佟贵杰妻子李咏梅负责为原告与公路建设集团双方对账,原告给佟贵杰每立方米碎石提2元,原告给公路建设集团开具增值税发票,公路建设集团已给付原告碎石款3,300,000元,通过佟贵杰顶账部分货款外,尚欠碎石款1,459,314元未结清。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原告与佟贵杰妻子李咏梅对账明��、公路建设集团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在案为凭,以上证据材料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的碎石送至公路建设集团施工工地,由公路建设集团所用,公路建设集团是买方并已给付原告大部分碎石款,公路建设集团与原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应当履行给付尚欠碎石款的义务,对原告要求公路建设集团给付碎石款1,459,314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佟贵杰只为原告给公路建设集团送碎石提供媒介服务,收取原告的报酬,并非是碎石料的买方,为此,原告要求佟贵杰给付碎石款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与公路建设集团对付款期限没有约定,公路建设集团应在收到碎石后及时给付原告货款,至今未付清货款确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从2013年1月1日起支付尚欠货款利息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抚顺县白云灰厂碎石款1,459,314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利息。二、驳回原告要求佟贵杰付碎石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82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949元,被告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7,933元,被告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部分随碎石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晓芳人民陪审员  马 佳人民陪审员  王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冬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