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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瞿积伟与方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积伟,方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262号原告:瞿积伟。被告:方翔。原告瞿积伟与被告方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方翔返还原告瞿积伟借款8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4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瞿积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瞿积伟与被告方翔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8日,被告方翔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瞿积伟借款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1月30日,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原告瞿积伟于借款当日将8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方翔,被告方翔向原告出具其亲笔书写签字按印的借条一份。借款发生后,被告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剩余借款拒绝归还,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方翔于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返还瞿积伟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0‰自2014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方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程元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