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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俊杰供热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曹俊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831号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丰盛,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世斌,职务:收费厅主管。被告曹俊杰,男,汉族,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俊杰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小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