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杰与李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781号原告李某甲,男,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女,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冷洪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