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滕树明与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郎郡哈拉村民委员会、刘占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树明,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郎郡哈拉村民委员会,刘占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673号原告滕树明,男。委托代理人王忠金,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郎郡哈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郎郡哈拉村。法定代表人凌凤玉,主任。被告刘占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树明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郎郡哈拉村民委员会、刘占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树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滕树明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