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法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房树武申请执行晋松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树武,晋松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嵩法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房树武,男,1968年10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晋松科,男,1957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七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房树武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晋松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晋松科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松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36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晋松科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036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光辉执行员 高利江执行员 张安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书记员 范赤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