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鞍山市万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齐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854号原告:鞍山市万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高凤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霖,男,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被告:齐双林,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高士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万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鞍山市万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原告鞍山市万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小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 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