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异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知洲 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知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鹏博宇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莆商(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庆荣,柳亚珠,王金明,王玉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异字第0029号异议人(案外人)刘知洲。委托代理人李玉更,天津景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8号。负责人刘东海,行长。被执行人天津鹏博宇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区忆天泽钢铁总部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志鹏,董事长。被执行人莆商(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辰寰大厦。法定代表人郑庆荣,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庆荣。被执行人柳亚珠。被执行人王金明。被执行人王玉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鹏博宇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莆商(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庆荣、柳亚珠、王金明、王玉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知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进行了公开听证,异议人刘知洲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刘知洲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知洲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中信审判员 金文奎审判员 刘津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志祥速录员 周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