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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安溪县晟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黄进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安溪县晟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进福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福建省安溪县晟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安溪县凤城镇利民路163号。组织机构代码:07975784-9。法定代表人陈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进福,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安溪县晟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进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拟自行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安溪县晟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福建省安溪县晟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杰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