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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与王玉臣、庞秀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王玉臣,庞秀娥,张思云,孙林波,孙安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333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郭海广,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锋,该社职工。被告:王玉臣,男。被告:庞秀娥,女。被告:张思云,男。被告:孙林波,男。被告:孙安滨,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玉臣、庞秀娥、张思云、孙林波、孙安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玉臣、庞秀娥、张思云、孙林波、孙安滨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王玉臣、庞秀娥、张思云、孙林波、孙安滨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