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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一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袁伯韬与李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伯韬,李雪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1016号原告:袁伯韬,男,1983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李雪冰,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告袁伯韬与被告李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的身份情况,现被告不在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准确居住地址,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伯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新宇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