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一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袁伯韬与李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伯韬,李雪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1016号原告:袁伯韬,男,1983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李雪冰,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告袁伯韬与被告李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的身份情况,现被告不在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准确居住地址,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伯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新宇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