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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宝侠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131号申请人:张宝侠,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同盟路1号金台地税局综合楼。代表人:李军,总经理。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076号张宝侠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王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处:张宝侠主张的医疗费4546.6元、误工费8190元、护理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480元、伤残赔偿金13006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330元、辅助器具600元,共计31072.6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陕C170**号小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26432.6元,于2015年3月31日前履行清结。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执行标的26432.6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张宝侠。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马虹英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