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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破(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浙江南冶金属剪切配送有限公司与浙江飞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南冶金属剪切配送有限公司,浙江飞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破(预)字第1号申请人(债权人):浙江南冶金属剪切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园区康园中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郁乐明,总经理。被申请人(债务人):浙江飞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飞,执行董事。申请人浙江南冶金属剪切配送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浙江飞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破产清算。本院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申请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浙江南冶金属剪切配送有限公司对债务人浙江飞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建华审判员  方雪林审判员  祝丽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