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丙,赵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丙、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68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