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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丙,赵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丙、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68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