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钟永林与刘雄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钟永林,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刘建兴,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武平县。被告刘雄进,男,1976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钟义凤,女,1979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永林与被告刘雄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永林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并据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钟永林负担。审 判 长 林慕升人民陪审员 钟文远人民陪审员 钟玉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启华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