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721-1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晏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宋军明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人民陪审员 李成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