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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张高杰与王涛、杨玉瑞、景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高杰,王涛,杨玉瑞,景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张高杰,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杜庄行政村张何庄***号。被执行人王涛,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城关镇南关街观音堂西路5。被执行人杨玉瑞,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号。被执行人景曾,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城关镇新春街****号。张高杰与王涛、杨玉瑞、景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惠证民字第207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及(2015)郑惠证执字第3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证书确认: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0万元整逾期利息至还款之日止、违约金至还款之日止以���实现本债权所需的费用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法费用。王涛、杨玉瑞、景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高杰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涛、杨玉瑞、景曾名下银行存款1355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被执行人景曾名下位于郑州市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农业路北5号楼3单元26层2601号房产一套;三、责令被执行人王涛、杨玉瑞、景曾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青运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执字第2891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张高杰与王涛、杨玉瑞、景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惠证民字第207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及(2015)郑惠证执字第3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涛、杨玉瑞、景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高杰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景曾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东农业路北5号楼3单元26层2601号房产(合同号:1300146****)一套。查封期���: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止。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