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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王慧萍、王伟毅与朱建刚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萍,王伟毅,朱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463号(2015)黄浦执字第1463号申请执行人王慧萍,女,195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王伟毅,男,195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朱建刚,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王慧萍、王伟毅与被告朱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卢民一(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告自2011年9月起至2019年12月止按月归还5000元,因朱建刚未履行判决确定的归还借款义务,权利人王慧萍、王伟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朱建刚归还到期债务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但其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卢民一(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傅启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