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爱军与伏宜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军,伏宜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军,女。被执行人伏宜洪,男。王爱军与伏宜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伏宜洪银行存款及收入18721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伏宜洪自2015年5月27日起以17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景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