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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执行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昌雄与被执行人李枝强、李建文、李琳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雄,李枝强,李建文,李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行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李昌雄,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李枝强,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李建文,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李琳,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昌雄与被执行人李枝强、李建文、李琳赡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9)岚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李枝强已自动履行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的赡养费人民币8400元。除此之外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地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建文、李琳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李昌雄发出《告知函》,要求其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建文、李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09)岚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孟斯代理审判员  叶 禹执 行 员  陈少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州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