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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少雄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少雄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958号罪犯陈少雄,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2003)中中法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少雄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6月11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少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3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少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少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嘉奖2次,2014年4、12月获得表扬2次,2014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少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少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子 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