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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林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漳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1日被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家候审。指定辩护人温志强,福建希求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指定辩护人温志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犯罪时属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病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有关犯罪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林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犯罪时属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林某甲是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予以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怀疑自己没有被评为“五保户”是被害人林某乙的原因,便独自一人到被害人林某乙的家中责问被害人,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林某甲便从大厅边上拿了一个带木柄的铁制垃圾斗,左手握住垃圾斗的底部,用木柄扫打大厅茶桌上的物品。被害人林某乙见此情形上前阻拦并想将垃圾斗抢下来,被告人林某甲挥动的木柄便打到了被害人林某乙的右手尾指。经漳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乙主要损伤为右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甲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缓,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林某甲接到漳平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民警的电话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林某乙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林某甲按协议的约定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林某乙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证人林某丙、黄某某、林某丁、唐某某、林某戊、叶某某等人的证言,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漳公刑法医伤鉴字(2014)1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厦仙岳司法鉴定所(2015)精鉴字第20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犯罪时属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且案发后,���告人林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温志强提出被告人林某甲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漳平市公安局扣押的垃圾斗,由漳平市公安局返还被害人林某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赖 家 懋人民陪审员 苏建��人民陪审员 郑 巧 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经 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条文: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