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4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赵亚与张辉、余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张辉,余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4056号原告:赵亚,男,汉族。被告:张辉,男,汉族。被告:余丽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与被告张辉、被告余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辉登记备案的位于宿州市工人路小立交桥北侧明珠花园小区1幢3单元606室房屋(34XX06)一套予以查封。原告赵亚已向本院提供自己位于宿州市道东办事处崔园四组(房产证号:房地权宿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辉登记备案的位于宿州市工人路小立交桥北侧明珠花园小区1幢3单元606室房屋(34XX06)一套予以查封。二、对赵亚位于宿州市道东办事处崔园四组(房产证号:房地权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房屋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正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