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董某某母亲),女。被执行人:董某某(系董某某父亲),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中民三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6月5日到向被执行人董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5年6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董某某抚育费人民币6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董某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董长春财产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中民三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衡审判员 : 陈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于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