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一)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丽园与韦海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丽园,韦海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一)字第763号原告韦丽园。被告韦海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丽园与被告韦海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丽园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丽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丽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韦丽园负担。审 判 员 覃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邓吕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