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兴邦与李彬宅基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帮,李彬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435号原告:李兴帮(邦),男,193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李彬,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袁文,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帮与被告李彬宅基地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兴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李兴帮负担。审判员 任艾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