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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诉刘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刘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负责人:贾波,分公司经理。被告:刘有,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诉被告刘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