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雷诉王彦举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988号原告陈某甲,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徐红梅,系榆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甲,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某乙,现住榆树市。原告陈某甲诉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代理人徐红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9日原、被告未经登记而同居生活,同居前陈某甲家给王某甲彩礼10万,另外给三金,价值2万元,金镯子2万元。2014年被告王某甲离开原告家未归,分居至今,现原告要求被告王某乙与被告王某甲共同返还彩礼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诉来本院。二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9日,原、被告未经登记而同居生活,同居前原告陈某甲家给被告王某甲彩礼10万元,另外给三金款2万元,金镯子价款2万元。2014年4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要求被告王某乙与被告王某甲共同返还彩礼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彩礼单一份,原告的陈述和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前,原告按照习俗给被告过彩礼10万元,给原告家庭生活造成一定困难,根据本案双方同居时间等具体情节,确定被告王某甲理返还彩礼款6万元为宜。原告主张由被告王某乙返还彩礼款的诉求,因被告王某甲现已成年,并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彩礼款由被告王某乙占有和使用,故对要求被告王某乙返还彩礼款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陈某甲彩礼款6万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被告承担王景650.00元,原告承担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永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