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14号原告:陈某某,女,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培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