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孟宪叶与赣榆区沙河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叶,赣榆区沙河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孟宪叶,居民。被告赣榆区沙河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官庄村。负责人李家宝。原告孟宪叶与被告赣榆区沙河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河官庄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宪叶、被告沙河官庄村委会负责人李家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宪叶诉称,2009年12月28日,被告沙河官庄村委会向原告借现金20000元,用于交党委任务,数年没能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沙河官庄村委会辩称,原告丈夫朱孔旗自2008年开始在村里担任负责人,2014年7月份由李家宝担任,原告出借给村委会的钱,李家宝并不知情,原告丈夫朱孔旗担任村里负责人时每年都有收支平衡的账目可以查,从朱孔旗离任后这些账已经平了,村里现不欠原告钱。经审理查明,原告孟宪叶丈夫朱孔旗,2008年至2014年7月期间担任村委会负责人。2009年12月28日,被告沙河官庄村委会向原告孟宪叶借款20000元,出具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一份交原告持有,约定月利率20‰,未约定还款时间。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因此产生诉争。庭审中,被告沙河官庄村委会辩称,原告丈夫朱孔旗离任时被告与其账务已结清,不欠原告任何款项。另查明,2009年12月28日被告沙河官庄村委会借款20000元,于2010年3月30日已入村会计帐务。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赣榆县沙河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确认单等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沙河官村村委会向原告孟宪叶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当在原告提出请求后的合理时间内偿还借款。因原、被告约定月利率20‰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沙河官庄村委会辩称朱孔旗离任时,与被告之间已平账,不欠原告借款的辩解,依法不能成立,对该辩解本院不予以采纳。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赣榆区沙河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宪叶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赣榆区沙河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