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国泉与潘志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2996号原告张国泉。委托代理人江丽,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泉与被告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0元,减半收取计1,810元,由原告张国泉负担。审判员 何吉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