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知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播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晓丽,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播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播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播传媒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版中版文化传播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播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晓征审 判 员  尤清波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司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