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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卢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甲,男。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云媛、代理检察员袁琳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卢某甲提供了自己的照片给王某甲(另案处理),交400元给王某甲让其帮忙伪造一本证号为XXXX的治安联防队员证件及一本辅警证给自己使用。同年12月底,冯某甲(另案起诉)看见卢某甲持有联防队证件,遂让卢某甲找王某甲帮忙伪造一本同样的联防队证件给自己使用。卢某甲同意后再次找到王某甲帮忙给冯某甲制作了一本证号为AAAA的霞山区治安联防大队队员证。2015年1月10日卢某甲和冯某甲在钱柜KTV与人发生纠纷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卢某甲身上扣押到一本治安联防队队员证和一本辅警证,从冯某甲身上扣押到一本治安联防队队员证。经在广东省公安人事信息系统查询,系统内无“卢某甲、冯某甲”两人信息,湛江市公安局也没有制作过此两人所持有的“工作证”,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卢某甲和冯某甲所持有的霞山区治安联防大队治安员工作证与正式工作证是使用不同材质、不同制作工艺制作形成。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卢某甲的行为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卢某甲提供了自己的照片给王某甲(另案处理),并交400元给王某甲让其帮忙伪造一本证号为XXXX的湛江市霞山区治安联防队治安员工作证及一本人民辅警证给自己使用。同年12月底,冯某甲(另案处理)看见卢某甲持有联防队证件,遂让卢某甲帮忙伪造一本同样的联防队证件给自己使用。卢某甲让冯某甲联系王某甲,后冯某甲给王某甲200元伪造了一个证号为AAAA的湛江市霞山区治安联防队治安员工作证。2015年1月4日卢某甲和冯某甲在钱柜KTV与人发生纠纷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卢某甲身上扣押到一本治安联防队队员证和一本辅警证,从冯某甲身上扣押到一本治安联防队队员证。经在广东省公安人事信息系统查询,系统内无“卢某甲、冯某甲”两人信息,湛江市公安局也没有制作过此两人所持有的“工作证”,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卢某甲和冯某甲所持有的霞山区治安联防大队治安员工作证与正式工作证是使用不同材质、不同制作工艺制作形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辩解,霞山公安分局解放派出所的联防队员“俊某”私下叫我到解放派出所干活,2014年10月,我为了工作方便,我提供我的相片找到自称是霞山公安分局工农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的王某甲帮我做了一个假的治安队员工作证,编号为XXXX,我给了王某甲400元,后来该假证不见了,我又叫王某甲再帮我做一个辅警证,后来我又找到了之前的假证。被缴获的警棍、手铐是解放派出所叫“俊某”的联防员给我的。2015年1月4日1时许,冯某甲告诉我其被钱柜KTV炳某经理踢了一脚,叫我来找该经理算账。我到了钱柜KTV5楼,见冯某甲进入办公室,有几个民警在办公室内,炳某经理对民警说冯某甲打了他。我和冯某甲对民警说我们是解放所的治安,我们各自拿出一本假工作证讲,民警对我们人身进行检查,从我身上搜出一副手铐、一根警棍和另外一张假的工作证。冯某甲身上缴获的假治安员工作证是我介绍他去找王某甲买的。2、同案人冯某甲的供述、辩解,“波仔”原来是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解放派出所的临时治安员,卢某甲是跟“波仔”混的。2014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我看见卢某甲身上有一个伪造的治安联防队员工作证,卢某甲告诉我是找“波仔”伪造的。接着我就叫卢某甲找“波仔”帮我伪造一个假的治安联防队员工作证,卢某甲联系“波仔”后,我就和“波仔”来到湛江市霞山区工农路“XX”对面的一个照相馆,“波仔”让我照个相,“波仔”叫照相馆的老板给我穿上保安衣服,给我照了一张证件照,然后把我本人证件照拷在一个光碟里,我将光碟交给“波仔”,给了“波仔”200元。过了两天,卢某甲联系我说“波仔”已经帮我做好证件了,约我在湛江市霞山区工农市场门口等,当天我和卢某甲、“波仔”在工农市场见面后,“波仔”将伪造的一个治安联防队员工作证交给我。2015年1月4日1时左右,我到钱柜KTV找在那工作的女朋友许某甲聊了几句,钱柜KTV经理过来说,上班聊什么天?后来我们吵了起来,并打了起来。这经理就跑到办公室打电话,我也打电话叫卢某甲来帮忙。卢某甲过来后,我们一起到五楼找经理,工农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民警发现我身上有一根伸缩警棍和一个治安联防队员工作证,在卢某甲身上发现一根伸缩警棍、一副手铐、两个治安联防队员工作证,于是将我们带回派出所。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我是霞山区钱柜KTV楼面经理,2015年1月4日1时许,我在钱柜KTV上班从六楼V01房走出来时,一名男子打了两巴掌在我左脸后,对我说,你装癫。那名男子还拿一根伸缩警棍朝我打来,我用左手挡开,楼面部长郑某甲拦开那名男子,但那名男子推开郑某甲,然后踢了我腹部一脚,我走到六楼洗杯间报警,一会公安人员过来,将男名男子带回派出所。经对照片辨认,陈某某指认冯某甲就是殴打其的人。4、证人郑某甲的证言,我是霞山区钱柜KTV楼面部长,2015年1月4日1时许,我在钱柜KTV上班从六楼收银台听到有吵架声,走过去看见陈某某与一名男子在吵架,那名男子拿出一根伸缩警棍要打陈某某,我上前抓住伸缩棍不让他打,男子大声吼我,我走到收银台用对讲机叫其他保安来,我再次走到收银台时,那男子已经被劝开,陈某某走到洗杯间。一会公安人员到场。用左手挡开,楼面部长郑某甲拦开那名男子,但那名男子推开郑某甲,然后踢了我腹部一脚,我走到六楼洗杯间报警,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公安人员在卢某甲身上缴获的一张姓名为卢某甲的湛江市霞山区治安联防大队治安员工作证、编号为XXXX,一张姓名为卢某甲的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人民辅警证、编号为XXXX,一根伸缩警棍、一副手铐。6、湛江市公安局政治处证明,经查询广东省公安人事信息系统,无“卢某甲、冯某甲”两人,湛江市公安局没有制作过此两人持有的工作证。7、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政工室证明,该局没有给卢某甲、冯某甲发放过人民警察证证套,其两人不是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民警。8、湛江市霞山区治安联防大队证明,经查无治安员卢某甲、冯某甲此人,没有为他们发放治安联防工作证。9、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解放派出所,该所没有叫卢某甲、冯某甲、王某甲的治安队员和治安耳目。10、粤湛公鉴(文检)字[2015]14号文件检验报告书,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卢某甲湛江市霞山区治安联防大队治安员XXXX、湛江市霞山区治安联防大队监制、有效期:2014年01月至2018年01月”的可疑工作证原件与提供的样本工作证是使用不同材质、不同制作工艺制作形成。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江霞广场五楼钱柜KTV会所。12、确认物品照片材料,卢某甲指认在其身上缴获的两个假证件、一副手铐、一根警棍。冯某甲指认在其身上缴获的伸缩棍和假工作证。13、到案经过,2015年1月4日公安人员接报警称湛江市霞山区钱柜KTV六楼有人殴打服务员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卢某甲抓获,从卢某甲身上缴获霞山区治安联防大队治安员工作证一本和霞山公安分局人民辅警证一本、伸缩警棍一根、手铐一副。14、人口信息资料,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没有参与制作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归案后认真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一本湛江市霞山区治安联防队治安员工作证、一本人民辅警证、一根警棍、一副警用手铐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付兰审判员  陈 丽审判员  陈 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树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