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庆国与崔庆欣名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国。被执行人崔庆欣,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张庆国与被执行人崔庆欣名誉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北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