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执民字第38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蔡碧瑞与章长春、叶建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碧瑞,章长春,叶建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建执民字第3818-2号申请执行人蔡碧瑞。被执行人章长春。被执行人叶建苏。申请执行人蔡碧瑞与被执行人章长春、叶建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人民币19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章长春、叶建苏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建执民字第381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