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宜宾天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应记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保字第53号原告:宜宾天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下江北中元路1号。法定代表人:冯应乾,董事长。被告:上海应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12号南楼211室。法定代表人:江松洪,总经理。被告:江松洪,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慧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江心沙路2845号5幢1014室。法定代表人:苏景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天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应记实业有限公司、江松洪、上海慧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天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天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应记实业有限公司、江松洪、上海慧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1347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龙 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付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