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063号原告:吴某甲,女,侗族,1987年2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天柱县。委托代理人:徐亚力,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吴某乙,男,汉族,1989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唐建林,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