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法民初字第0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063号原告:吴某甲,女,侗族,1987年2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天柱县。委托代理人:徐亚力,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吴某乙,男,汉族,1989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唐建林,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