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阳浏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阳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205号罪犯阳浏。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阳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娄中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上诉人阳浏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判对上诉人阳浏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阳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假释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阳浏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阳浏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阳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29.7分。社区矫正部门对罪犯阳浏的评估意见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实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阳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