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周礼信用社诉被告张前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礼信用社,张前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礼信用社。负责人李治学,该社主任。被告张前和,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周礼信用社诉被告张前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礼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免交。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宋志敏人民陪审员 钟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婉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