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吉东与吉林省高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东,吉林省高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张吉东被执行人吉林省高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吉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高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高劳人仲调字[2015]第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吉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高劳人仲调字[2015]第6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冰审判员 陈 玲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宇 来源:百度搜索“”